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来源:安新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08-29 15:01:50 阅读量:406

党员、党组织对的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机关受理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和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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